投标保证金多打了有影响吗
投标保证金多打了有影响吗?投标保证金缴费是有相关规定的,多交和少交都是不合理的,下面400建筑网小编带大家看看,投标保证金多打了有影响吗?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案例详情:某学校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3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元。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共四家,其中有两家多交了保证金,一家交了50000元,另一家交了7000元(原因是看错了小数点或者人为失误)。项目评审过程中,在资格性审查环节,评审专家就这两家投标人多交保证金该不该按废标处理发生了争议。
观点一
这两家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交纳保证金,多交和交不足性质一样,都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0万元,而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都超过了预算金额的2%(即6000元),导致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应作废标处理。
观点二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约束供应商的投标行为,保护采购人利益。投标人多交保证金并没有削弱保证金应有的作用,即使多交了,也可看作投标人对自己提出了更高要求。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未提供保证金或保证金交纳不足的按无效标处理,但多交了保证金没有写明如何处理(也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写入招标文件)。因此,应按程序继续评标。
思考建议:
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的规定,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的要求,本意在于保护投标人。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未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从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来看,主要是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减少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而多交保证金并未给采购人带来任何损失。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方法”,同时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但未明确投标人多交了投标保证金该如何处理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中未作规定,导致实践中缺乏依据,人们对此各执一词。然而,投标保证金的多交和不交、交不足毕竟不同。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认为,应按有效投标对待,不宜一废了之。
防范措施: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事项要有醒目的描述,如明确保证金的数额,要求不得多交、少交,并加粗黑字体。
二、保证金的数额不能只写小写金额,必须有大写金额。
三、关于多交的保证金的处理,如果是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期前发现的,采购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多交部分并告知投标人;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应通知投标人现场澄清多交的原因、是否认可该笔保证金即为本项目的保证金,并由投标人、公证人员、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通过文中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多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在现今的法律中尚未有相关规定,毕竟情况特殊,也不应该按照少交保证金的处理方法去遵循,所以在招投标实践的时候应该用各种方法避免多交保证金的情况出现,在法律制定完善的那一天对于这样的行为会有一个公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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